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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2018年秋季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时间:2018-09-07 00:00 社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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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本区2018年秋季次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请对象
  具有海淀区户口、人事关系在海淀区、在海淀区居住并持有《北京市居住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人员,可向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提出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
  具体如下: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持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六)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
  二、工作安排
  1.网报时间:9月11日—17日(周二至周一),每天7:00—24:00; 
  网报入口选择说明:
  (1)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考试通过且已经能查询到 “考试合格证明” 编号)的申请人,请点击
  (2)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直接认定与其所学专业相同任教学科的申请人,请点击
  2.受理时间:9月19日—20日(周三至周四)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3.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地址:海淀区丹棱街10号新海大厦五层(北京市海淀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公地)  
  4. 发放《教师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现场受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应领取《教师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此通知书将作为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有效凭证,请各申请人妥善保管好。
  三、其他注意事项
  1.网上报名为预报名,所有报名信息以申请人在现场确认时提供的真实证明材料为准,在认定机构审核后方可完成申请。
  2.网上填报的信息一定要准确真实,如与现场确认材料不符不能受理。
  3.请各类申请人员严格按照时间和要求进行报名,过期不再受理。
  4.同一申请人不能在一年内同时或先后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全国范围内)。
  四、现场受理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下述8项材料如何准备请参看《附件一: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材料准备须知》
  (一)身份证
  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必须携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无需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代办不能超过5人。
  (二)照片
  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一寸证件照片一张(与网报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
  (三)《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完成网报后可下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需用A4纸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在 “资料下载”栏目下载《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需用A4纸打印,如实填写并加盖相应公章,一式两份(两份都需加盖红色公章)。
  加盖公章要求:
  1.申请人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北京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应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或所属党委公章;
  (2)工作单位不属于上述第1项的单位或企业的工作人员,《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除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外,表中第7、8、9项还需加盖北京地区本人人事档案存放部门(人才服务中心)的公章(已毕业、人事档案仍留存在学校的本科生或研究生,《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7、8、9项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加盖公章)
  (3)没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上除加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或乡镇(村委会)的公章外,表中第7、8、9项还需加盖北京地区本人人事档案存放部门(人才服务中心)的公章。(已毕业、人事档案仍留存在学校的本科生或研究生,《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第7、8、9项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加盖公章)
  2.申请人户籍和人事关系均不在北京,持有北京市公安部门制发的北京市居住证
  (1)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除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外,表中第7、8、9项还需加盖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地有存档权的人事档案存放部门的公章;
  (2)没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上除加盖居住证颁发机构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或乡镇(村委会)的公章外,表中第7、8、9项还需加盖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地有存档权的人事档案存放部门的公章。
  3.在本市大学就读的在校生
  (1)全日制普通高校专升本在读学生,由就读院校的二级学院或二级学院党总支出具并加盖公章;无二级学院的由学生处等学生管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系加盖公章无效)。 
  (2)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研究生,由就读学校研究生院(部)、二级学院党总支或其他研究生主管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4.本市户籍、外省就读的在校生
  本市户籍、外省就读的专升本在读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出具部门和盖章要求同第3项。
  (四)学历证明
  提供与申请资格种类相对应的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属于以下情形的,另需提供相应的证明: 
  1.军队院校学历,除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第三、第四军医大学和解放军艺术学院外,其余另需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处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柏彦大厦506室,联系电话:010-61139123)。
  2.持有国家计划招生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需经“学信网”进行学历验证,提供在“学信网”上打印的本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4.持有国外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五)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登录“中国教育考试网”下载、打印《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一份(下载地址:http://ntce.neea.edu.cn/html1/folder/1508/211-1.htm?sid=660)。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的普通话测试并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安排请查询北京市语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网站
  (网址http://beijing-language.bjedu.gov.cn/)。
  (七)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申请人持本人一寸照片到指定医院,自费挂号进行教师资格体检,体检信息详见《附件二:北京市教师资格指定医院名单及体检标准》。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有效期为半年。2018年3月1日之前的体检结果在2018年秋季申请认定时无效,申请人需重新体检;
  中关村医院体检流程见<<附件三:教师资格认证体检流程>>
  (八)北京市居住证
  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北京的申请人不需提供此项材料。户籍或人事关系均不在北京、持有北京市公安部门制发的《北京市居住证》的申请人,需提供《北京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咨询电话:68980166
  北京市海淀区教师资格认定中心
  2018年9月7日
  附件一: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材料准备须知
  附件二:北京市教师资格指定医院名单及体检标准
  附件三:教师资格认证体检流程 
  附件四:师范教育类专业师范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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