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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淀区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1-26 14:01 海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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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教委各相关部门、民办中小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2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我区民办中小学的监督管理,提升规范办学水平,办高质量的海淀教育,海淀区教委研究制定了《海淀区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淀区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海淀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水平,引导民办中小学依法依规办学,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2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中小学年检(以下简称“年检”)是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民办中小学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检查的专项行政管理制度。海淀区民办中小学年检工作在海淀区委教育工委领导下,由海淀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教委)具体组织和实施,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监督指导。

第三条  经区教委审批的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且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的民办中小学均应接受年检。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满6个月(不含6个月)的民办中小学,可以不参加当年度年检。

第四条  年检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的基本原则,由区教委根据北京市教委年检工作要求,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检查机制,依法落实年检程序,为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民办中小学应当承担主体责任,严格依法依规办学,自觉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年检材料,主动配合实地检查,积极整改发现的问题,以规范办学促进内涵发展。


第一章  年检组织

第五条  区教委成立年检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民办教育的副主任担任组长。负责制定、完善年检指标体系和年检工作管理办法,统筹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年检工作,审议形成最终年检结论,对年检工作作出解释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委社管科。

第六条  领导小组由区教委社管科、组织科、宣传科、基教一科、基教二科、德育科、审计科、财务科、人力资源科、教育工会、国际办、基建科、安全保卫科、发规科、督学科、智慧办、体健科、法制信访科、食品安全科、招生考试中心、体健中心、资核中心、教科院、教师进修学校等职能部门组成。

第七条  区教委社管科负责具体执行制定、修改年检指标体系、年检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年检所需各类表格模板等工作;具体落实年检各项工作流程;沟通联络各成员单位;成立年检工作检查组;为民办中小学做好培训、解答工作;收集整理相关年检材料;根据各部门意见建议,汇总形成年检初步评价结论;制作并保存年检档案;必要时与区民政局(或区编办)等相关单位做好对接;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等。

第八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年检工作,原则上为正式在编人员,要求业务熟练、经验丰富且胜任年检工作。该人员负责业务归口管理范围内的指标解释、材料审核、口径确认、现场检查时赋值打分等任务,确保检查标准统一、工作秘密不泄露。

第九条  各民办中小学要成立年检专项工作组,由学校举办者或校长担任组长。专项工作组应当包含年检指标体系所对应部门的主管领导,配备一名业务精通、沟通协调能力强的业务骨干作为联络员,负责材料整理上报、沟通对接等工作。各校年检专项工作组名单需上报区教委。  


第二章  年检内容与程序

第十条  年检工作原则上对民办中小学上一年度的整体办学情况进行综合检查,主要涵盖民办中小学党建工作、基本办学条件、依法治校、安全管理、资产与财务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招生管理和教育教学等方面内容,具体实施依据《海淀区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执行。

检查内容可根据市教委年度督导检查重点内容和区教育两委年度重点任务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年检工作采取学校自查、实地检查、集中收审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年检工作于每年3月至5月进行。由区教委3月初发布年检工作通知,学校3月中旬提交自查材料。3月-4月,区教委组织年检工作检查组开展入校实地检查,集中收审各民办中小学年度报告和相关年检材料,确定年检结论、发布年检公告。5月,区教委相关科室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据年检通知和年检指标体系先行开展自查,总结上一年度办学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材料经校长审定签字,并征得学校决策机构和党组织同意后,加盖学校公章提交区教委。

第十四条  区教委组织年检工作检查组深入学校开展实地检查。实地检查采取座谈访谈、走访师生、走班听课、查阅档案等方式,全面了解学校的办学条件、管理制度、课程教学和校风校貌等。检查组成员部门也可以结合日常业务检查、督导评估、接诉即办、信访投诉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年检工作提出专项要求。

第十五条  年检工作检查组成员部门结合实地检查,依据《海淀区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对各民办中小学提出初步检查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各学校反馈。各民办中小学须在接到反馈后两周内完成整改,并在提交区教委的《年度报告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在学校自查、实地检查以及问题整改的基础上,各民办中小学须向区教委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1.某年海淀区某民办中小学年度报告书(年度报告要体现实地检查组初步检查意见以及问题整改情况)。

2.某年海淀区某民办中小学基本情况表。

3.某年海淀区某民办中小学教职工名册。

4.《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一份。

5.《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

6.举办者有关材料:举办者为单位的应提供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举办者为个人的验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个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7.某年度海淀区某民办中小学审计报告。

8.某年度海淀区某民办中小学收退费办法及公示方式等有关材料。

9.招收寄宿制学生的学校提交相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10.招收外籍学生、聘用外籍教师的学校提交相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11.某年度海淀区某民办中小学党建工作相关材料包括:“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统计表”、“社会组织单位党员信息统计表”和“社会组织及其党建工作情况汇总表”;学校章程、全年党建工作计划、党支部工作手册等。

12.学校投诉平台成员、主管领导名单及电话。

13.学校最新通讯方式。

14.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区教委组织开展集中收审材料。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学校提交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核,提出职责范围内的年检工作意见和建议,汇总形成各民办中小学年检初步评价结论。年检初步评价结论提交区教委主任办公会和区教育工委委员会议审议,形成最终年检结论。

第十八条  年检结论原则上分为3个等次,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依据《海淀区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考核分数,80分以上认定为“合格”,60-80分认定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认定为“不合格”。

存在以下任意一类情况,当年度年检结论直接定为“不合格”:

1.拒不参与或不按照规定提供材料、接受实地检查的;

2.对经实地检查发现年度报告信息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3.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4.连续两年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第三年度依然整改不到位的,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各民办中小学提交的年检材料,与最终年检结论材料一起作为年检档案,由区教委留存。


第三章  年检结论应用

第二十条  区教委应当根据各民办中小学年检结论,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年检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的加盖合格章,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不予加盖合格章。

海淀区教委应当在“海淀教育网”上向社会公示民办中小学年检结论,公示期2周。

第二十一条  区教委应当及时向各民办中小学反馈年检结论和需要整改的问题台账。年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应加强专项指导,帮助学校整改;各民办中小学挂牌督学应依据年检问题台账,加强督导评估,指导学校提升;区教委定期会商研究年检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引导鼓励学校提升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对于年检发现的问题,各民办中小学应当在当年整改完毕。下一年度年检时发现仍未整改到位的,区教委应及时约谈民办中小学法定代表人和校长,督促整改。结合区教委年度行政检查事项,在年检中发现民办中小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司法、执法部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区教委根据北京市教委有关要求,结合年检实际和各民办中小学办学实际,适时调整年检内容,修改本办法,修订完善《海淀区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确保年检工作依法、科学、公正、有效。

第二十四条  区教委应当组织开展年检工作培训,全面宣传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及时学习贯彻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最新精神,确保各民办中小学全面理解年检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年检内容、指标体系和材料要求,主动自觉开展好年检工作。各民办中小学应当按时参加区教委组织的年检工作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区教委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结合年度行政检查事项,依法依规开展年检工作。参与年检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等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年检工作不得向民办中小学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年检工作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教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24日

附件

海淀区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学校名称(盖章):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评测点

重点关注情形

责任
部门

量化分值

扣分说明

一、
党的建设
(20分)

(一)
办学方向
(4分)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分)

1.办学严重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存在传播损害党的形象、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宗教思想、封建迷信等言论

3.涉及意识形态安全的敏感事件或出现重大负面舆情事件

组织科
宣传科

组织科
宣传科



2.及时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达党的重要会议、政策、文件精神,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分)


(二)
党组织建设
(9分)

1.按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3分)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未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

2.未落实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求,各项基础工作不到位、不扎实



2.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2分)


3.落实好制定全年党建工作计划,规范记录党支部工作手册,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等基本制度,开展好主题党日活动,按时收缴党费等(3分)


4.因地制宜抓好自身党建阵地建设(1分)


(三)
作用发挥
(7分)

1.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2分)

1.学校章程中未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决策机制和党务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2.党组织班子成员未能按规定进入决策机构,党组织未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政治把关
3.学校董(理)事会不支持党组织开展工作



2.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理)事会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2分)


3.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涉及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理)事会作出决定;

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3分)


二、
思政德育
(20分)

(一)
制度机制
(8分)

1.制定德育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团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2分)

1.未建立德育工作相关机制、未制定工作方案
2.未按规定开设、开足道德与法治课
3.校园文化建设缺位,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配备不符合相关要求
5.学校教师存在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情况

6.已备案的严重心理问题学生,出现因学校工作疏忽或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的相关极端事件

德育科
法制信访科

基教一科

基教二科

教科院

德育科
法制信访科

基教一科

基教二科

教科院



2.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规章制度,成立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工作专班,制定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应急处置预案、申诉机制。校规校纪中有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建立对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处理办法和教育方案。心理问题学生要建立一生一册(3分)


3.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师德师风监督管理及奖惩制度,教师行为符合职业规范,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3分)


(二)
开设课程(2分)

按规定开设“道德与法治”必修课程,使用国家统编教材(2分)



(三)
保障工作
(10分)

1.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职教师原则上须具备心理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3分)



2.学校本着“自愿参与、民主推荐、公开选举”等原则,以学校为主导,由全体学生家长按规范程序推选家长委员会成员,建立校级、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1分)


3.学校公开学生欺凌事件举报电话,定期对学生进行预防校园欺凌相关的教育和引导,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定期开展培训、专项调查,严格规范调查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家长或学生投诉校园欺凌问题,学校应启动调查机制,于投诉后10日内给予投诉人明确答复(3分)


4.班主任全面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做好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和心理危机排查工作,对心理危机事件做到早发现、早干预,对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等苗头性问题进行排查化解;班主任熟知解决校园欺凌事件的流程及原则(3分)


三、
安全管理
(20分)

(一)
制度机制(12分)

1.落实校园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校长负责的校园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及会议制度。与属地公安、综治等部门建立联动会商机制,按要求配备法制副校长(1.5分)

1.未健全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2.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建立相关机制
3.在消防、校车管理、食品、卫生、实验室危化品、气象预警、传染病防控等方面制度不健全、无专人负责,存在安全隐患
4.学校所聘教职员工未经公安部门核录,各类安全设施配备不达标

5.未建立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制及相关制度、机制

保卫科
食品安全科
体健科
体健中心

德育科

法制信访科

基建二科



2.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制定学生集体活动、防止学生拥挤踩踏事故、校园周边突发事故、家校矛盾处置、反恐等应急预案;制定学校体育课、体育活动、体育比赛的安全管理方案及应急处理方案。确保学生运动伤害得到及时处置并将相关材料留存(1.5分)


3.学校专职保安员,安保器械,消防设施、通道、标识,防恐防暴设施,校园封闭式管理,一键报警,视频监控系统全时段、全覆盖,视频监控系统接入公安平台等校园技防、物防建设达到要求。规范开展值班、巡逻,外来人员规范管理(2分)


4.切实做好消防、校车、食品、卫生、实验室危化品等相关安全管理工作。健全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完善记录台账,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预案(2分)


5.学校应对所聘教职员工到属地公安机关进行身份核录,并建立个人档案(2分)


6.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形成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每日晨午检制度、通风换气制度、学校传染病疫情登记制度、消毒制度并严格落实(1分)


7.建立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制,严格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三级管理机制(校长、主管领导、食品安全管理员),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突发处置预案;建立学生就餐陪餐机制;建立学生就餐信息公开机制(2分)

(二)
日常监管(8分)

1.日常教育教学活动: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组织学生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1分)

1.未经报备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成人从事的活动
2.组织学生参与制作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
3.寄宿部管理混乱、松散,存在安全隐患
4.学校未开展安全培训及应急疏散演练
5.未落实气象红色预警启动后的家长信、告知书、回执表等一手材料
6.传染病处置不及时,操作流程不标准、不规范
7.未按照规范落实食品采购、加工、配送等操作流程要求及人员培训等

8.卫生保健人员不熟悉相关操作规程

基教一科

基教二科

德育科

智慧办

保卫科
社管科

体健科

食品安全科
体健中心

基教一科

基教二科

德育科

智慧办

保卫科
社管科

体健科

食品安全科
体健中心



2.密切家校合作,按要求落实家访制度,及时督促、指导家长落实校外学生安全监护义务(0.5分)


3.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网络和数据安全(0.5分)


4.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寄宿部安全管理。寄宿部实行封闭管理,高度重视宿舍违规用电问题,宿舍内应急照明设备、办公电话、安全指示标识数量符合标准,宿舍值班室人员职责履行到位、应急预案完善(2分)


5.深入开展中小学安全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法治、消防、预防欺凌、禁毒等各类专题教育,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及应急疏散演练(1.5分)


6.气象红色预警启动时,将“停课不停学”要求通知到所有家长,落实过程留痕留名(0.5分)


7.严格规范食堂食品采购、加工、分餐配送、餐饮具消毒、食品留样等全流程操作流程和相关要求;加强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专业技能培训;实行校园食品大宗采购;完成校园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1.5分)


8.严格落实各项传染病处置工作规程,落实消毒工作标准、流程。因病缺勤登记追踪记录应当完整、详细。诊断为法定传染病的学生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隔离、治疗、复课各项流程(0.5分)


四、
办学条件
(20分)

(一)
举办者投入(1分)

1.举办者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方式符合法定要求(0.5分)

1.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定要求
2.国有资产参与举办不符合相关要求

社管科



2.学校正式设立时,应当缴足开办资金(0.5分)


(二)
基本条件(4分)

1.学校规模,占地面积,校舍面积,教育教学、体育、生活等各类设施设备,物防、技防建设,教学仪器设备,校车,校服,图书资料等达到基本办学条件(1分)

因各类设施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相关要求造成事故或产生负面影响

社管科

基建科

保卫科



2.办学地址符合相关要求,未擅自设立分支机构(0.5分)

1.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办学地址,严重影响学校安全、教育教学秩序
2.学校名称存在以下违规情况: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包含公办学校名称或简称;含有外语词、外国国名、外国地名;使用国外教育机构专有名称命名
3.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商业活动
4.办学许可证过期或内容与实际不符
5.章程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社管科

宣传科

社管科


3.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且在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完成变更登记并予以公示。对外招生宣传、网站、公众号宣传、公章使用的学校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1分)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登记内容与办学实际相符(0.5分)


5.学校章程内容规范、完备,章程制定、修订程序合法,学校规章制度与章程内容一致,学校修订章程应当及时报相关部门备案(1分)


(三)
管理机构及履职(4分)

1.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资质符合法定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组织举办者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自然人举办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0.5分)

1.未经同意,擅自变更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决策机构成员及职务等,未及时向审批机关履行备案程序
2.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变更后未及时申请更换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3.校长不具备相应资质,聘用曾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
4.学校法定代表人未由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担任
5.决策机构人员构成不符合相关要求
6.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职,对学校办学造成重大影响
7.未设置监督机构或监督机构未依法发挥作用
8.监督机构人员构成、变更程序不符合要求。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



2.举办者变更符合法定程序,及时报审批部门核准。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及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0.5分)


3.校长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具有良好师德师风。
校长资质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中学校长应具有中学一级以上、小学校长应具有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持有教师资格证、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校长履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0.5分)


4.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职,符合学校章程相关规定(0.5分)


5.决策机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成员包括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决策机构人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1分)


6.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人员构成符合规定。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1分)


(四)
其他组织(1分)

1.加强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联、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建设(0.5分)

——

社管科

机关工会

德育科



2.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家长委员会根据学校章程和制度规定实施监督并开展活动(0.5分)


(五)
师资队伍(10分)

1.教师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师生比符合相应规定(高中达标指标≥1:12.5;初中达标指标≥1:13.5;小学达标指标≥1:19)(1分)

1.聘用教师人员数量与办学规模不相适应

2.体育与健康、艺术、心理健康等学科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未配齐配足
3.从教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所持教师资格证资格种类与任教学校不符,存在低段高聘情况;未严格审查,聘用曾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或其他不适合从事教育工作的人
4.违反规定聘任具有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
5.未按规定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未保障工资、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6.未支持教师参与相关业务培训

人力资源科



2.学科教师配备满足课程设置需要,体育与健康、艺术、心理健康等学科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要求(0.5分)


3.教师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上岗,资格、学历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落实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制度(2分)


4.公办学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得在民办学校兼职(1.5分)


5.与教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1分)


6.学校重视教师队伍建设,组织或支持教师参加培训、观摩、研究、交流等活动。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1分)


7.聘用外籍教职员工,符合相关要求(3分)

外籍人员聘用不符合要求

国际办

人力资源科



五、规范办学
(20分)

(一)
招生行为(2分)

1.招生入学方案符合相关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免试入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0.5分)

1.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
2.违规跨区域招生、超前招生、掐尖招生、超计划招生、普通高中免试招生、变相组织入学考试或以转学、空挂学籍、招收借读生等方式违规招生,以高额物质奖励等方式争抢生源,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存在严重的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4.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发规科

招生考试中心

基教一科

基教二科



2.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广告符合实际情况,且经审批机关备案(0.5分)


3.学籍管理符合相关规定(1分)


(二)
教学管理(7分)

1.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课程实施符合课程标准。未随意更改课程名称、增减课时。严格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做到应教尽教。课程实施方案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分)

1.未按规定开设国家规定课程。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课程名称使用不规范
2.未形成内部教材管理制度,擅自引进或使用境外课程及教材,存在意识形态安全风险隐患
3.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有偿补课
4.存在提前结课备考、超标教学、违规统考、考试排名、布置惩罚性作业等不履行教学责任等行为
5.存在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
6.有强制学生订购,直接或者变相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等行为

基教一科
基教二科
教科院
教师进修学校



2.严格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规范教材选用,不得选用未经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审定和未列入市区教委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义务教育阶段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普通高中境外课程项目外,均不得选用境外教材,其中选用的境外教材,要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普通高中的思想政治、语文、历史、地理课程不选用境外教材(1分)


3.严格落实作业、睡眠、体质监测、读物进校园、手机管理等“五项管理”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并予以保障。作业安排、考试评价分别符合《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2分)


4.组织教育教学的时间安排符合国家规定(1分)


5.严格依据《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周一至周五15:30分到17:30分要全时段、全覆盖提供课后服务(1分)


(三)
财务管理(11分)

1.依法建立并有效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制度(1分)

1.财务会计制度混乱,导致学校法人财产受到侵害

2.未经公示,擅自收费,或者存在收费调整幅度过大、过频等问题

3.收取或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等其他费用,严重损害学生权益

4.收取费用未缴入学校账户

5.存在超收费周期收费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

6.会计核算混乱,会计机构或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

7.不配合教委开展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8.将收取的费用用于与教育教学事业无关的经营活动

9.违法处置教育设施或者重大资产

10.学校资产负债率高于60%,财务风险高,办学受到影响

11.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混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财务科

资核中心



2.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收退费标准与制度。明确退费标准和退费程序,并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示(1分)


3.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1分)


4.收费使用法定票据,收费周期符合有关规定,按学年或学期收取(1分)


5.会计机构或人员配置符合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按照登记类型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1分)


6.按照规定进行财务检查(1分)


7.财务状况稳定。收入支出和现金流情况真实,预决算执行使用符合规定,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0.5分)


8.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和发放学生奖助学金等(1分)


9.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0.5分)


10.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0.5分)



11.学校中有国有资产的,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没有国有资产的不扣分(0.5分)



12.各项教育收费、退费符合《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和《海淀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乱收费现象(2分)

存在教育乱收费行为

审计科



六、
加分情况(20分)


奖励表彰情况

1.当年度获得国家、市、区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学校荣誉(5分)

——

年检工作领导小组



2.当年度获得各类专项优秀表彰,如入选党建品牌、某教学基地等的(5分)

——


3.当年度有弘扬正气、传递正能量的突出事迹,如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的(5分)

——


4.其他可以获得加分的奖励表彰情况(5分)

——


校长签字:

年检工作检查组成员签字及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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