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不应当禁止父母查看未成年人信息

时间:2017-07-03 00:00 团工委
【字体: 打印本页
  正方:应当禁止父母查看未成年人信息
  反方:不应当禁止父母查看未成年人信息
  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已成为基本共识。但如果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发生冲突,应当作何取舍?这个话题的讨论经久不衰。以中国内地为例,2009年《湖北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似乎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权做出了扩大保护。但2012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这似乎又在监护人的监护义务上加上了更重的筹码。话题发酵至今已有十余年,当时的子女,今天不少已为人父母。是否应当禁止家长查看未成年子女信息,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角度,仍是我们要面对的老问题。

转载请注明来源

附件下载

主办:北京市海淀区教育融媒体中心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8417号 京ICP备202200526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