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培训学校:
近期,据部分媒体报道及家长举报,我区个别民办培训机构在办学中存在违法办学行为,影响到全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
为切实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引导民办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民办培训机构要按照我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确定的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在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和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点或增设教学点。要科学合理制定所设培训课程的教学计划、进度及内容,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收费行为。收费项目与标准必须到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杜绝不规范的收费行为,要认真做好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学校发展和资金投入要符合学校实际,要深入开展对培训市场的调研工作,探索培训市场的变化规律,严格控制投资风险,避免因盲目扩大办学规模造成资金断链的严重事件。
三、加强对中小学课外辅导培训的管理。各民办培训机构要从政治高度,提高认识。认清当前的形式,加强对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力度,认真开展办学行为自查工作。各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以各类培训成绩与入学挂钩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举办与入学挂钩的各类培训班。如涉及到这方面内容,要立即予以纠正。教育行政部门一经查实存在相关问题,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各民办培训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专兼职教师招聘、授课、考核流程。有条件的机构,加装授课监控设备,定期对授课录像进行抽查。各民办培训机构应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民办培训教育的良好形象。
四、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2012年印发的《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学校制定的退费合同、退费办法不得与该文件相抵触。各学校应对学校自行规定的退费办法、合同进行检查,凡有失公平和违反上级文件的条款应纠正。
五、要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要严格遵守国家《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内容应客观、真实、清楚,不得有虚假许诺的内容。不得委托非法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或宣传。
六、加强民办培训机构安全工作。各民办培训机构要建立安全档案,制定安全预案,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配齐配足安全设施设备和人员,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检查,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完善和健全学校三级投诉平台。学生投诉工作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设立专业的投诉部门。投诉接待人员、投诉部门负责人、学校负责投诉领导应对学员公布电话,保证投诉渠道畅通,使学员正当权益能够及时得到维护,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海淀区教委社会办学管理科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