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中小学艺术教育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时间:2017-01-09 00:00 美育和校外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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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中小学艺术教育示范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淀区中小学艺术教育示范校的认定及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艺术教育示范校在推进艺术教育、提高青少年艺术能力及人文素养工作中的引领、示范、辐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海淀区中小学艺术教育示范学校(以下简称区级艺术示范校)是指在全区艺术教育工作中,面向全体学生开展艺术教育工作,具有较高水平及特色,并起到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的学校,是展示海淀区中小学艺术教育水平及成果的重要窗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区级艺术示范校在海淀区教委的领导下开展艺术教育工作,具体领导工作由体育美育和校外教育科(以下简称体美科)牵头,区青少年活动管理中心配合开展。另设工作指导委员会和艺术教育委员会。
  由市教委认定的金帆艺术团承办校、金帆书画院承办校、市中小学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在接受海淀区教委管理的同时要遵循北京市教委相关管理办法开展艺术教育工作,并在区艺术教育工作中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工作指导委员会由海淀区教委、海淀区政府教育督导室、部分北京金帆艺术团、金帆书画院、市级艺术教育特色校及海淀区青少年活动管理中心组成。办公室由体美科牵头,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海淀区青少年活动管理中心。工作指导委员会依据区教委的决定,组织、实施、协调区级艺术示范校的评估、评选、展示等工作及重大活动,指导、检查各区级艺术示范校工作。
  第五条 艺术教育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及有实践经验、有影响的相关人士组成,负责协助工作指导委员会进行区级艺术示范校业务指导、评价指标、评估、评选等工作。
  第六条  区级艺术示范校在区教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校长对艺术教育工作全面负责,并把艺术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可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设一位主管领导或主任分管艺术教育工作,负责艺术教育的教学、组织、实施、协调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资格: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在全区范围内,能结合自身实际,面向全体学生开展艺术教育,艺术启蒙、普及程度和竞赛、活动水平较高,艺术教育特色鲜明、成绩突出,引领、示范、辐射作用明显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按有关规定认可、配合区教委对艺术示范校的管理工作,经学区(小学)或自荐(中学),均可申报。
  第八条  认定程序: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区教委,区教委授权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按照相关评估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和初步名单,经区教委批准后被认定为“海淀区中小学艺术教育示范学校”。
  自2012年起,区级艺术示范校每三年重新评审一次。评选周期内的金帆艺术团、金帆书画院、市中小学艺术教育特色学校以及复查(动态评估)成绩优秀的学校可直接认定为本次海淀区艺术教育示范学校。
  工作原则:行政引导,学校实施,学科渗透,全员参与。
  第九条 专家组应由熟悉海淀区艺术教育的理念、区艺术示范校评价指标体系的标准和要求,熟悉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的3至7名专家组成。
  专家组评估候选学校,必须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专家组成员在评估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学校时应当回避。专家组在评估工作中不得透露对候选学校的评估情况。
  第十条  专家组可按照“统一标准、分项测评、集中意见、综合评估”的原则,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抽测学生艺术能力、召开座谈会、听课、考察学校等方式,对候选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出学校艺术教育的主要经验,突出特点及存在问题等,并签署评估意见。
  评估报告主要应当包括该校海淀区艺术教育的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特点、工作建议及其在本地海淀区艺术教育工作中的示范作用、推荐意见等。
  第十一条  海淀区教委体美科统一组织海淀区艺术教育示范校的推荐、评选、命名工作。
  体美科应当根据学校的申报材料和专家组的评估意见,经区教委领导会议决定推荐海淀区艺术教育示范校候选学校并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学校,由体美科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则由海淀区教委正式授予“海淀区中小学艺术教育示范学校”称号,并择机举行授牌仪式,资格有效期三年。
  第十二条  区教委不定期对艺术示范校进行复查(动态评估),由学校对艺术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后,由艺术示范校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依据复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保留“海淀区中小学艺术教育示范校”称号。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艺术示范校要运用先进的艺术教育理念,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找准特色发展方向,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学校实际的艺术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纳入到学校整体工作。 
  第十四条  艺术示范校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努力营造校园艺术教育氛围,建立强有力的支持保障体系,形成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专兼职艺术教师队伍。区级艺术示范校要能多渠道、分层次地开展艺术教育工作,在努力提高全体学生艺术能力和人文素养的同时,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艺术人才。
  第十五条  区级艺术示范校要抓住课堂主渠道,积极开展艺术教育方法研究,加强艺术校本教材建设,不断创新艺术教育内容、形式、方法,形成艺术教育特色,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和艺术资料的汇编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对海淀区青少年艺术教育工作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第十六条 区级艺术示范校要积极参与全区、全市、全国及国际青少年艺术教育的竞赛、展示、交流、研讨等活动,充分发挥窗口作用,宣传海淀区中小学的艺术教育成果。具体管理按照区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艺术示范校要积极承担或协助市、区教委组织各级各类艺术教育活动(如承办或协办区级以上艺术活动,需提前按《海淀区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备案);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重大艺术竞赛和教育活动,并力争每年在各类艺术竞赛中获得市级一等奖以上的成绩。
  第十八条 区级艺术示范校要注意提升艺术学科教师的专业素养,并关心艺术学科教师的成长,积极支持教师参与区艺术教育教研活动及项目组活动,为艺术教师进修、交流、学习方面提供便利,在进修、学习、职称评定、工作量计算等方面与其它学科教师同等对待,或适当予以倾斜。 
  第十九条 艺术示范校要定期将每年的工作计划和上年度总结上报工作指导委员会。区教委组织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其计划和总结进行指导和评估。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条 区教委每年核拨活动及特色发展专项经费入校,艺术示范校在专项经费中每年对艺术教育工作和艺术教育特色发展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并对区教委艺术教育工作总体计划及安排提供保障。
  第二十条 区教委每年底对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联合其他单位)组织、推荐参加的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各类艺术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艺术示范校、管理干部及辅导教师、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依据区艺术示范校评估及复查(动态评估)意见,区教委对艺术教育成果突出的区级艺术示范校择优推荐参评“北京市中小学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北京金帆艺术团”“北京金帆书画院”。
  第二十二条 区教委依据评估和复查(动态评估)情况,对艺术教育工作特色不鲜明、无创新、不能起到引领示范辐射作用的艺术示范校,要求限期整改。如学校自身确实存在严重问题、无法继续达到区级艺术示范校的标准,经工作指导委员会和专家指导委员评审并报区教委后,取消该单位“艺术示范校”的称号。取消称号的单位,将区级艺术示范校铜牌交回区教委。
  第二十三条 由区教委推荐、市教委认定的北京金帆艺术团、市级艺术特色校须遵守市、区教委相关管理办法。如不能履行北京金帆艺术团、金帆书画院和市级艺术示范校应尽职责,海淀区教委将不予推荐参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艺术示范校要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大力推进艺术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区教委体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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