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智慧教育工作优秀论文评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6-12-08 00:00 智慧教育建设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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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海淀区智慧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2014-2020年)》(海政发〔2014〕8号)的工作部署,按照《海淀区智慧教育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海行规发〔2014〕6号)关于智慧教育素养提升和课题研究的工作要求,海淀区智慧教育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智慧办”)逐届举办海淀区智慧教育工作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选活动”),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旨在于推动我区智慧教育在办学发展、改革创新、教育公平、资源均衡、教育教学方式变革、师生成长和教育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深入推进我区教育技术科学化、常态化、规模化应用,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全面深度融合,促进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与水平的同步提升,稳步提高我区教育教学质量和区域整体办学效益。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参加评选的论文应以智慧教育理论研究、智慧教育项目建设、智慧管理、智慧教研、智慧学习等方面为主题的原创论文。
  第四条参加评选的论文应为未曾在任何报纸、刊物及相关媒体上发布发表首发论文。
  第五条海淀区教委所辖各科室、直属单位、中学、小学、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学区、活动中心及他(民)办校等参加评选单位(以下简称“参评单位”)的教育信息化专(兼)职教师、学科专任教师、教育管理者均有资格报送论文参加评选。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论文评选活动由区智慧办主办,由区智慧办事业发展工作组组织,由其他工作组、成员单位及相关服务机构协助实施。
  第七条论文初评工作组:由各参评单位的智慧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成立,负责本单位参评论文的初审、推荐及报送提交等工作。
  第八条论文评选委员会:由区智慧办事业发展工作组牵头组织成立海淀区智慧教育工作优秀论文评选工作委员会(简称“论文评选委员会”),负责推荐论文的收集整理、资格审核、优选评定等系列工作。
  第九条纪检监察委员会:由区智慧办行政主管干部和区教工委纪检监察部门委派人员联合组成海淀区智慧教育工作优秀论文评选活动纪检监察委员会(简称“纪检监察委员会”),对论文评选活动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确保论文评选工作严格、严谨、公平、公正,确保评选活动的开展扎实有效。
  第四章 评选标准
  第十条论文的选题、论点、论据等应主要以《海淀区智慧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2014-2020年)》(海政发〔2014〕8号)的精神为指导,在突出理论性、逻辑性、科学性的同时,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前瞻性,具有启发性和可借鉴性。
  第十一条论文立题明确,体例严谨(有关键词、摘要、正文和参考文献等),资料可靠,论据充分,结论正确,层次分明,逻辑严密,图表清晰,计量精准,参阅文献详尽,无知识性和常识性错误,文笔流畅,文质优美,可读性强。
  第十二条论文评选按规范性、科学性、创新性和应用价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奖项等级由高到低排列顺序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或其他荣誉奖项)。对于获奖总数达到规定篇数(或比例、级别等)的参评单位,区智慧办将向参评单位智慧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颁发优秀组织奖或其他相应奖项。
  第十三条论文获奖实行总量控制、优中选优的评选原则:一般情况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奖总数不得超过50%。其中一等奖总数不超过5%,二等奖总数不超过15%,三等奖总数不超过30%。优秀奖(或其他荣誉奖项)根据本届参赛论文质量情况,由论文评选委员会申报,由区智慧办审批。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区智慧办事业发展工作组按照区智慧办的要求,在规定时段发布论文评选活动通知。
  第十五条各参评单位智慧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成立本单位论文初评工作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参评对象积极参赛。
  第十六条参评对象将参评论文报送本单位论文初评工作组,由论文初评工作组对本单位的参评论文进行初审。
  第十七条参评对象所在单位的论文初评工作组按照通知的相关要求对本单位参评论文进行优选,并在规定的时段内,按照报送要求将参评论文报送论文评选委员会参加评选。
  第十八条论文评选委员会按照通知规定的类别(组别或其他方式)对参评论文进行分检。
  第十九条论文评选委员会根据参评论文分检情况对评选委员进行定责分工和上岗培训。
  第二十条各评选委员按照规定的评选办法进行论文评选工作。
  第二十一条论文评选委员会复核评定小组对评选委员的论文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评定,由论文评选委员会秘书处编制最终评选报告,并报区智慧办审批。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委员会与论文评选委员会并行推进论文评选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区智慧办在海淀区教工委教委行政办公网上公布论文评选委员会评选结果。
海淀区智慧教育建设管理办公室
201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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