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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委】关于在教育系统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4-28 00:00 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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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系统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暂行)》(海政发[2015]17号)等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海淀区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水平和能力,区教委决定在教育系统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现结合教育系统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依法治教是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进一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评价意义重大。在教育系统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是海淀区落实依法治教总体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学校管理方式、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创设和谐发展环境、维护安全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事前防范为要、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思维,提升法律素养,营造法治环境,切实增强全区教育系统依法治教的能力和水平,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创设健康有序的内外部环境。

  三、基本原则

  (一)指导服务原则

  区教委加强对教育系统各单位聘用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法律顾问配套管理制度,试行开展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评估,具体工作由区教委改革与发展办公室落实。教育系统各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应遵循海淀区财政局相关文件要求,遵守区教委关于法律顾问聘请、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区教委根据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评估结果,择优组建区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团,为教育改革与发展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保障,为教育系统重大涉法案件提供法律支持。

  (二)合理配置原则

  教育系统各单位根据职能定位和业务涉法范围,合理选聘法律顾问。法律服务需求个性化较强、法律服务需求量较多的单位,可以单独聘请法律顾问。法律服务需求个性化较弱、法律服务需求量较少的单位,可以依托教育集团、学区统一聘请法律顾问。各单位也可向区教委提出法律服务申请,由区教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统筹派用律师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三)高质高效原则

  教育系统各单位选聘的法律顾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为单位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顾问单位原则上应属于海淀区财政局确定的海淀区法律定点服务单位;具有丰富的教育领域法律知识和经验,擅长处理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教育领域劳动人事争议等法律事务;在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有参与社会公益法律援助活动经历,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有充足的律师人员配备和服务能力,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四、总体目标

  2017年12月前,区教育系统各单位普遍聘请法律顾问,建立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2018年12月前,完成区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团组建工作。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全区教育系统广大干部教师依法治教的意识和水平显著增强。

  五、法律顾问的职责和聘请

  各单位应积极建立法律服务和支持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聘用法律顾问。

  (一)法律顾问的职责

  可聘请法律顾问完成的工作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制定章程等管理制度、规范;参与重大事务的研究论证、评估谈判,并提供论证意见及制作法律文书;代理诉讼、调解或者仲裁;协助处理教师申诉、学生申诉;协助处理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校园欺凌事件;协助处理单位相关公共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开展校园法律知识培训和宣传;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等。

  (二)法律顾问的聘请

  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在海淀区法律定点服务单位名录内,择优选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各单位应当与拟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书》(附件1),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聘期建议以1年为1个合同周期。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应当在双方签订的《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法律服务费用。

  六、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一)备案制度

  各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书》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法律顾问基本情况和《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书》复印件报送区教委改革与发展办公室备案。

  (二)坐班制度

  根据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各单位与聘请的法律顾问可就坐班方式进行协商。工作量较小的建议通过电话、邮件、专题法务会等方式进行沟通。工作量较大需要及时处理的,建议安排律师定期坐班,现场集中处理问题。

  (三)业务交流和培训制度

  区教委可以组织各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开展不定期的案例交流与研讨,与司法局、律师协会等组织共同开展业务培训,可以通过组织旁听、业务交流、撰写案例等方式促进法律顾问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学习。

  (四)重大案件上报制度

  各单位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民事诉讼案件、其他重大疑难诉讼案件,需及时向区教委报告。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向区教委申请协调顾问团提供法律帮助。

  (五)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制度

  各单位要建立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制度,特别是对影响学生、教职工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主动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维护学生、教职工等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六)参与法治教育制度

  各单位要建立法律顾问参与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制度。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资源优势,协助德育副校长、法治副校长,共同做好法治校园和平安校园建设工作。要健全完善领导班子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邀请法律顾问开展教育领域法律法规的宣传与解读。

  (七)责任追究制度

  各单位法律顾问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在重大管理和决策事项的法律服务中提供违法的意见、建议,给单位和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可向法律顾问单位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投诉,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因法律服务不称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聘用单位可以直接依法解聘或者改聘。

  (八)评估制度

  各单位需在每年年底前向区教委报送《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上一年度《法律顾问服务报告书》,从执业律师的履职情况、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所受行政性和行业性奖惩等方面对法律顾问服务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区教委建立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评估制度,依据各校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报告书》,参考司法局、律师协会对律师开展的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对各单位法律顾问进行评估。区教委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作为各单位选聘法律顾问的参考。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本单位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实施。要树立法治意识和风险意识,工作中主动听取、积极采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及时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切实提升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落实经费

  各单位应加强统筹,将聘请法律顾问的经费支出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托教育集团、学区统一聘请法律顾问的,由集团校、学区管理中心提供经费保障。区教委应依法依规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法律顾问工作的顺利推行。

  (三)健全机制

  各单位要将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选聘、使用和评价等管理办法,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普法、学法、用法相关制度,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区教委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纳入依法行政、依法治校考核范围,切实提升全区教育系统依法治教的水平和能力。

  附件: 1.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书

  2.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统计表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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