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淀区中小学生艺术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教办发〔2013〕30号
全区教育系统各单位:
现将《海淀区中小学生艺术社团管理办法》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总结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经验,结合校园文化建设,办好学生艺术社团,使每一位学生在学校艺术教育过程中受益终身。
附件:海淀区中小学生艺术社团管理办法
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23日
(本文主动公开)
联系人:崔腾军 区教委体美科 88487345
附件
海淀区中小学生艺术社团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深化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促进海淀区中小学生艺术社团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以及《海淀区教育事业“十二五”时期艺术教育发展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淀区中小学艺术教育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海淀区中小学生艺术社团,是指海淀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教委)管理的,教育系统各单位主办的具有广泛参与性的中小学生艺术社团,分属器乐、声乐、舞蹈、戏剧等艺术项目。
第三条 各艺术社团遵循海淀区教委“多元多彩立德立美”的艺术教育工作理念,坚持让学有余力的学生能脱颖而出的工作目标,在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展示艺术教育成果,推动学校文化建设,传承优秀文化,建设精神家园,开阔国际视野等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艺术社团实行区教委、活动中心、学校三级管理。
第五条 区教委体育美育和校外教育科为学生艺术社团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制订艺术社团总体发展规划,协助市教委开展北京学生金帆艺术团(以下简称金帆艺术团)的管理,开展海淀区银帆艺术团(以下简称银帆艺术团)的评审与管理,组织国内外青少年艺术交流活动,指导其他学生艺术社团的建设。
第六条 区青少年活动管理中心指导各活动中心,协助区教委,统筹艺术社团发展及活动。
区教委设立艺术社团管理办公室,设在区青少年活动管理中心。
第七条 各社团承办校应建立艺术社团工作机构,北京学生金帆艺术团及海淀区学生银帆艺术团分团团长由法人代表担任,其他艺术社团团长由校长或主管副校长担任,对艺术社团承办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各艺术社团须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参与管理。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八条 区教委按《北京学生金帆艺术团管理办法》对金帆艺术团开展管理、保障工作,申报金帆艺术团须具备北京市中小学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及相应项目银帆艺术团承办学校的资格。
区教委管理并认定海淀区学生银帆艺术团,作为金帆艺术团的梯队团,申报银帆艺术团须具备海淀区中小学艺术教育示范学校的资格并连续三年在区教委备案。
第九条 区教委每三年组织专家开展银帆团申报与认定。经专家组实地考察与评估,区教委对评审合格的学校予以认定。
其他艺术社团每年向区教委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保障支持
第十条 区教委每年对金帆团给予经费补助,专款专用,保障金帆团开展训练、演出、交流活动。
区县教委每年安排专项经费, 组织评审组对银帆团及其他学生艺术社团进行补助,用于社团训练、演出、交流活动。
学校每年要投入经费保障艺术社团日常工作。
对金帆团补助标准:按照交响乐团每团55万/年,管乐团每团49.5万/年,民乐团每团38.5万/年,京昆曲团每团16.5万/年,合唱团每团11万/年,舞蹈团每团33万/年,话剧团每团33万/年;该标准根据办团成本变化定期调整。
对银帆艺术团补助标准:每团15万元/年;该标准根据办团成本变化定期调整。
对其他艺术社团补助标准:本着按需补助的原则进行一次性补助,对新建社团按需补助,对其他已有社团每年补助不超过金帆艺术团标准。三年内同一艺术社团补助不超过一次。
第十一条 除金帆艺术团、银帆艺术团外,由各学校提出需求申请,区教委组织评审组确定拟补助艺术社团并在教育系统内公示。
区青少年活动管理中心、区中小学综合实践中心及各活动中心在区教委下拨相应专项经费中设立社团管理相应项目,并专款专用。
学校为学生艺术社团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应为艺术社团配备能胜任日常训练、具有组织能力的本校在职在编专业教师负责管理和教学工作,并确保教师参加专业进修培训、业务研究活动,并享受相关待遇。教师开展艺术社团教育教学管理与活动应计入工作量。
第十三条 学校应为艺术社团招收品学兼优、某方面有深厚兴趣的学生,应建立完善艺术社团学生梯队建设的组织管理机制,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
同时办有金帆艺术团、银帆艺术团分团及其他艺术社团的学校,应按上述顺序优先满足社团纳新需求。
第十四条 学校应聘请德艺双馨的专业人员参与艺术社团的教学和辅导工作,名单报管理办公室。学校应建立相应的评价制度。
学校应向外聘专业人员支付合理的报酬,严禁抬高薪酬,扰乱正常的管理。
区教委对学校艺术社团专业人员报酬进行补助,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学校要提供并改善艺术社团教育教学活动所需场地、设备设施,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艺术社团的教学活动。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对青少年实施积极有益的影响,防止艺术教育 “特殊化”、“低俗化”、“技能化”和“功利化”的倾向。
第十七条 学校应遵循“以提高带动普及,以普及促进提高”的原则。尊重学生的兴趣爱好,满足个性化需求,为所有学生搭建展示才华,放飞梦想的舞台,并确保每位学生掌握一项受益终身的艺术技能。
第十八条 学校应注重艺术社团自身文化建设,将社团文化融入学校的文化建设。
第十九条 学生艺术社团应积极参加艺术节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艺术社团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商业性艺术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艺术考级,不得参与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办学行为,不得随意占用上课时间参加各种社会性演出。
第二十一条 学生艺术社团进行国内外交流、演出、比赛,须提前报管理办公室备案;以金帆艺术团、银帆艺术团名义参与上述活动,需经管理办公室同意。
第二十二条 艺术社团组织外出活动时应制定安全预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按规定为学生投保。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结合艺术社团项目,尝试研发相关的校本课程,并开设相应的选修课。
第六章 奖励惩罚
第二十四条 区教委安排专项经费,对在国内外取得优异成绩,赢得荣誉,贡献突出的学校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区教委及学校对艺术社团的优秀教师和学生等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可采取限期责令改正等措施,并与艺术教育示范校认定挂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区教委对本办法相关条款具有解释权。
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