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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委】关于印发《海淀区教育系统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3-21 00:00 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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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淀区教育系统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教办发〔2018〕5号

教育系统各单位:

  为规范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经过教委领导及相关科室共同会商研究,特制定《海淀区教育系统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

  海淀区教育系统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教育系统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安全,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2号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3号令)、《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教育部《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4]4号)、北京市教委《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海淀区教育系统各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民办校、各直属单位、各活动中心等(以下简称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是指学校统一组织或承办的5名以上(含)学生参加的外出活动。

  第二章 学校工作

  第四条 各学校书记校长是学生外出活动第一责任人,对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和学习质量负总责。

  第五条 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在每一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前,学校法定代表人都应召开会议专门研究审核活动各项方案、预案,周密安排、明确责任,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好会议纪录。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每次活动时都应指定一名副校级领导(没有副校级领导的由中层领导)直接负责,并对活动的准备以及实施过程负责。

  第六条 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坚持安全、就近、健康原则,不得组织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发展不符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营利性、商业性活动。

  第七条 学校在组织学生活动前应安排人员到活动现场进行踩点;离京活动应由副校级及以上级别干部现场踩点,并做好记录,记录作为活动具体方案和预案的制定依据。踩点人员需重点查看地形地貌、天气状况、逃生通道等,熟知就近的医疗机构位置及联系方式等,并应全程参加活动。

  第八条 集体外出活动前,学校必须制定周密的活动方案,注明活动目的、活动内容、活动形式、参加人数、行程安排、餐饮安排、交通方式、学生安全教育措施、带队领导和安全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制定安全预案和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责任及分工应该落实到具体人员,各种方案、预案应存档备查。

  第九条 学校在组织学生外出前,应以《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书面了解学生身体情况和参与意愿,并书面征得学生家长同意。同时,家长信中需告知家长此次活动的目的、活动内容、活动形式、餐饮安排、交通方式、行程安排、不能参加活动的学生的安排、活动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名称等,以及明确是否收费,如确需收费,请注明收费项目及标准。外出前,应对学生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教育,对随队教师进行活动组织安排、课程实施过程及安全教育培训,并保留上述相关材料。

  第十条 学校集体外出活动要按照幼儿园和特殊教育不低于1:5、小学不低于1:10、中学不低于1:15的师生比例安排随队教师。随队教师要全程负责所带领学生的安全。组织1000人(含)以上的实践活动,应提前15日向活动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须有副校级及以上领导(没有副校级的可以由中层领导)带队,对活动全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带队领导及随队教师必须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确保通讯畅通,并要登记、携带好学生家长和学生的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在北京市区域内活动过程中需乘坐车辆的,应租赁政府定点采购单位的车辆或者乘坐本学校车辆,并应确保所乘车辆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在北京市外活动过程中,应乘坐符合当地政府要求的交通工具。

  学校应直接与车辆或船舶租赁公司签订交通安全协议。

  严禁乘坐借用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车辆或船舶。

  乘车或船舶时要严格按照第十条规定的师生比例配备教师人数。严禁老师、学生乘坐副驾驶座,严禁超载。

  第十三条 学生在外住宿、集体用餐,都应安排到有资质的宾馆或饭店。

  第十四条 在活动过程中,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教育并监督学生不得在野外游泳、溜冰、捕鱼、摘吃野果以及进行其他危险性活动。

  第十五条 在活动之前或活动过程中突发恶劣天气或者其他自然灾害的,学校带队领导应以保障学生安全为首要任务,视情况调整活动方案。发生意外情况时,带队校领导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确保师生人身安全。遇有师生伤亡或中毒事故的,应同时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教委值班室,60分钟内将书面材料报教委值班室。电话:010-88487306;传真:010-88487368。

  第三章 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应严格审核活动组织情况,并对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在确认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后在备案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各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应提前10个工作日到教委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将电子版材料提前上传至邮箱。首先凡涉及体育、科技、艺术、音乐等活动直接分别报体育健康科、美育校外科;涉及“四个一”、“军训”等政治思想教育类活动直接报到德育科。其他情况集体外出幼儿园报学前科、小学报基教一科、中学报基教二科、职业学校报职成办。各科室认为学校活动不符合相关要求或必要性不足的,应向学校进行说明,并指导学校重新安排活动。

  各科室备案后学校再到食品安全科、安全保卫科备案。不由学校统一安排集体用餐的不用向食品安全科备案。

  备案时应携带备案表,原件报安全保卫科,其他相关科室报复印件。备案表应有学校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严禁手签章。

  第十八条 学校党、政正职带队离京外出,应按要求向教工委、教委相关部门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十九条 由教委有关部门组织、承办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活动组织、承办部门负责活动全面工作,并指导学校做好安全预案,可以要求教委其他部门配合。

  第二十条 遇有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暂缓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由教委安全主管副主任决定,各学校或教委有关部门应暂停活动。

  第二十一条 教委相关接受备案的科室应定期抽查学校集体外出活动的有关情况,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的,应责令学校暂停活动、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问题严重或多次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海淀区教育系统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备案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海淀区教育系统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备案表》

  2.海淀区教育系统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备案流程示意图

  3.相关科室具体要求

  4.备案材料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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